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流程,维护研究生和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导师)的合法权益,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,依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《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教研[2020]11号)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。
第二条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,出现导师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化、调离、亡故、退出导师岗位、退休、师生矛盾难以调和等情形,可以申请在本学科专业内更换导师。
第三条 导师调离(且与学校不再保持导师聘任关系)、亡故、退出导师岗位,由培养单位安排该导师名下所有研究生更换导师。
第四条 已退休的导师,对于已开题的研究生,导师原则上应继续完成指导工作;对于未开题的研究生,培养单位可征求研究生意见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。导师退休后继续指导研究生,培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。
第五条 导师出国一年以上或健康原因,不能有效履行指导职责,一般应委托本团队导师协助指导或为研究生聘任副导师,若无合适人选,则需及时办理更换导师手续。
第六条 师生出现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且经沟通调解无效的,或培养单位判定的其他必要情形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落实更换导师。
第七条 在研究生申请更换导师的自然年度内,接收导师原则上应具有该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,每年接收转入的研究生原则上最多1名,且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、培养单位规定的限额。
第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受理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,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。对于特殊情况,应及时解决,由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确定处理意见。申请更换导师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研究生提出申请,明确更换理由,申请提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。
(二)培养单位进行调查、调解、研判,做出是否更换导师的决定,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导师。
(三)培养单位为研究生确定接收导师,接收导师签署意见。
(四)培养单位负责人完成审批,并及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变更研究生的导师信息。每学期末,培养单位将更换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九条 研究生更换导师后,应与原导师做好科研工作和相关物品的交接。研究生在原导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研究成果,可作为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和学位的支撑材料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